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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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伊犁阜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犁阜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54,031元(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 二、被告伊犁阜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2,940.7元; 三、被告伊犁阜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伊犁阜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就以上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后)、保全费920元,由被告伊犁阜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