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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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鸿运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赔偿原告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二十七万一千三百八十三元六角六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被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鸿运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劳务费一万零四百元; 三、驳回原告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五十四元,由原告陈**负担二千一百二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张**负担五千四百三十一元,被告北京盛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鸿运盛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岩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