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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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田**、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海门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18978.68元(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本息合计218978.68元;自2021年12月8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55%为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此笔借款本息为止; 二、被告孔**、杨**、柯**、田**对被告田**、杨**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被告田**、杨**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4.68元,减半收取计2292.34元,由被告田**、杨**、孔**、杨**、柯**、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