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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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沈**与被告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沈**预付款九万七千零一元。 三、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已预交,被告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沈**)。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沈**已预交,被告北京紫悦君廷美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沈**)。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