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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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旭达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商砼有限公司 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833979.09元; 二、由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833979.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0元,由原告山东迅达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420元,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清市鲁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