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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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水晶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水晶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贾**财产损失3600元; 二、驳回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贾**负担19元(已交纳),由北京水晶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毛蕾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