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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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一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租金20320元、钢板损失费48000元,合计68320元,及以68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俞**负担。 原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