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一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租金20320元、钢板损失费48000元,合计68320元,及以68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俞**负担。

原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