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8月10日止的期内利息13674.67元、罚息1555.69元、复利107.44元及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98000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3674.67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47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被告倪**负担。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6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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