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
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按照《购销合同》退换约定编号为98-TG1、98-TG2、98-TG3、98-TG4、98-TG5、98-TG6、98-TG7、98-TG8的全部不锈钢构件(货价值22.2万元);2.责令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交货时止每天2.22万元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39.96万元)。在庭审中,原告将诉讼变更为:1.请求解除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之间金额为22.2万元的购销合同;2.请求准许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对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交付的编号为98-TG1、98-TG2、98-TG3、98-TG4、98-TG5、98-TG6、98-TG7、98-TG8的全部不锈钢构件予以退货;3.责令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7.76万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21日至起诉日的违约金39.96万元(2.22万元/天*18天)。事实与理由: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洲豹公司)与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美洲豹公司向明亮公司采购编号为98-TG1、98-TG2、98-TG3、98-TG4、98-TG5、98-TG6、98-TG7、98-TG8的不锈钢构件,合同金额22.2万元,合同明确货物质量标准按照不锈钢304标准执行,所有部件按照图纸生产。合同订立后,美洲豹公司依约履行,分期向明亮公司支付货款,已支付合同金额的80%计17.76万元。明亮公司交付货物时,美洲豹公司经核验,发现所有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不锈钢构件的厚度小于合同约定的图纸要求。美洲豹公司要求明亮公司退还所有的货物被拒。被告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故提起诉讼。

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反诉兼辩称,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付全部货物,不存在质量不达标及延期交货的情形,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产品质量需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答辩人才需无条件换、退货。现原告未提供任何检测报告,单方面认为不锈钢厚度不达标,明显缺乏依据。原告已对货物实际签收并投入安装使用,也从未提起过质量异议。另根据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国家标准规定,如需方在合同中注明时,可执行较高精度标准的(PT.B)的规定,因原告并没有在合同中注明精度标准,因此案涉货物应使用(PT.A)的精度标准,公称厚度在1.25~1.60之间的,公称宽度〈1250的,允许存在±0.12mm的误差,所以答辩人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质量标准。原告现要求退货系因其项目设计发生变更,故借口要求退货。若法院认定答辩人构成违约,原告所诉请的违约金过高,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综上,答辩人按约履行交付义务,原告应支付剩余货款。诉请: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4400元,及自2021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反诉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该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因此应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反诉原告还应返还反诉被告已支付的177600元货款并支付399600元的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4月,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作为甲方(需方)与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供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甲方向乙方采购型号为98-TG1、98-TG2、98-TG3、98-TG4、98-TG5、98-TG6、98-TG7、98-TG8的Q304不锈钢产品,对应规格分别为PL1.5*5000、PL1.5*5500、PL1.5*6000、PL1.5*6000、PL1.5*6500、PL1.5*6500、PL1.5*204、PL1.5*210,合同总价为222000元。合同另约定:二、质量标准:按照不锈钢304标准,所有部件按照图纸生产,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行业具体标准,并标注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三、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交货时间为2021/4/17-2021/4/20,期限为4天;四、付款时间及方式:1.约定付款时间及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30%款,发货前付合同金额的50%,产品全部到场起3个工作日内付含合同剩余金额的20%……五、违约责任:1.产品质量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合同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由此造成交货时间迟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告支付货款66600元,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货款111000元。被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原告交付了案涉不锈钢构件。应原告的申请,本院就案涉不锈钢产品的厚度数值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经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评定: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不锈钢零部件中PL1.5钢板的厚度均小于1.38mm,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3280-2015的要求;因当事人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角钢的质量证明文件,鉴定专家无法确定(2.74~2.764)mm的角钢厚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原告为此垫付鉴定费用4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构件清单、构件图纸、银行电子回单、催款函、产品测量照片、钢结构制作加工合同、原告与案外人精工公司的聊天记录,被告提交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电子回单、变更设计后的图纸及现场照片,本院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复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向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定制不锈钢构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的不锈钢构件厚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认为,其在向原告交付构件时,原告予以签收,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被告交付构件质量符合约定。原告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构件厚度系1.5mm,经初步测量,被告提供的构件厚度未达到此标准。鉴此,本院委托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对被告提供的产品的厚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提供的98-TG(1~8)的厚度均小于1.38mm,厚度不符合国家标准GB/T3280-2015的要求。被告认为鉴定机构对检材未作区分;且在适用《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3280-2015)条款时不全面,检材样品均为不正常部分,厚度偏差值允许比正常部分增加50%,应为±0.18mm;另A1样品厚度的平均值计算错误,因此,被告提供的产品厚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向本院复函称,检材系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在适用国家标准方面不存在不合理之处,A1样品的厚度平均值亦计算无误。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在2021年4月21日签收后,于同年5月8日即因质量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出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且被告作为承揽人本身即需对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负责,因此,对于被告认为原告签收时不存在异议即视为合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本院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在接受本院委托后,现场经双方共同确认确定检材,鉴定机构以此作为检材并无不当,且检测数据涵盖了检材的各个点位,另经本院对A1样品的厚度平均值进行计算,并不存在错误。因此,本院认为,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检测方法并无不当,出具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故对被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浙江省特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定制的不锈钢构件所要求的厚度为1.5mm,而根据被告在鉴定过程中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其向第三人定购的不锈钢构件的厚度实为1.38mm,且经鉴定,被告现提供给原告的构件的厚度亦均小于1.38mm,不符合国家标准,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厚度。根据合同约定,产品质量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合同标准的,乙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因此,现原告要求退还货物,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需返还原告已付的货款177600元,并自行取回在原告处的货物。原告另主张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的10%的标准赔偿违约金399600元。被告认为,违约金计付标准过高,要求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此,本院认为,《购销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付标准明显过高,且原告亦未举证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因此,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即44400元。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质量合格的不锈钢构件,存在违约,现原告亦要求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故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现在原告处的货物由被告自行取回;

二、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77600元,并支付违约金444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由原告美洲豹(浙江)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205元,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计45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43000元,由被告杭州明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录

附件: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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