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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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吴**、柳*、王*、李**与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之间于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于2017年4月13日终止; 二、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占用土地; 三、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按311.65元/天标准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其实际返还占用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有使用费; 四、吴**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2750.4元; 五、驳回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4元,减半收取3562元,由吴**负担。 浙江萧山粮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