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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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林**、被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和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计至2021年5月21日的利息共51100元,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林**、被告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三、被告林**对被告林**、被告林**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6元,由被告林**、被告林**、被告林**负担。原告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8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林**、被告林**、被告林**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18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