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赣03破申5号决定书,决定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该预重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重整,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被告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