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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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南北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北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理赔款86359.93元及滞纳金(以86359.9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东南北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权从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陈**、刘**提供抵押的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魁巷27号西302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被告刘**对被告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南北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3元,由原告广东南北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刘**负担12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