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中豪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100000元。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赠与、损毁、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判决确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02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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