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按照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违约金,认定的违约金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对方一直没有支付。

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述称,同意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意见。

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退还合同履约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约金24900元(年利率4.15%的2倍);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利息以年利率4.15%的2倍计算;4.保全费由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担;5.判令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5月9日,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与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甲方)签订《石灰矿破碎石加工生产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乌鲁木齐石人沟7号(柴窝堡)石灰石破碎加工生产工程承包给乙方,破碎价格:每吨15元计算。合同签订后乙方交合同履约金300000元,后乙方提供人员机械清单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完成后甲方发进场通知书,三天内进场,五天内乙方交甲方合同履约金和安全保证金共计1500000元,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同日,乙方通过银行转账向甲方支付300000元,甲方向乙方出具金额为300000元的收据一张,收据中载明为“安全保证金”。2019年11月24日,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乙方)与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甲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在2019年5月9日签订的乌鲁木齐石人沟7号(柴窝堡)石灰石破碎加工生产合同,现经双方协商合同解除,甲方应向乙方退还全部缴纳款项300000元,款项退还后,乙方把原收款收据交还给甲方。甲方承诺还款时间:年底结算以前、2019年12月30日之前。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则乙方除有权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欠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率)。另查明,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更名为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系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申请费2145元。

一审法院认为,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一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一审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合同履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不能按时还款,违约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1.5倍计算,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计算如下:4.15%×1.5倍×300000元=18675元,对于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亦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一审法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申请费2,145元,是原告的合理、必要支付,由被告负担。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系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故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判决:一、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合同履约金300000元;二、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违约金18675元;三、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225%计算的违约金;四、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费2145元;五、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本案中,上诉人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实盛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第四条约定:“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则乙方除有权按追收甲方全部应还款额之外,还有权追收欠款的利息作为违约金(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率),并上诉法院执行。”一审中,上诉人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酌减,一审法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并不存在过高情形。

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7元,由上诉人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2-14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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