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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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1.658%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逾期利息(自2021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7.48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各结息日所欠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7.487%,自各结息日分别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总和应不超过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为限。 二、被告王**、严**、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严**、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侯**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2元,减半收取1061元,由被告王**、侯**、王**、严**、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22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