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镇扬汽渡有限公司
镇江市宏兴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宏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镇扬汽渡排除妨害并赔偿其损失358026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镇扬汽渡承担。事实和理由:1.润州区**不是镇扬汽渡住所地而宏兴公司住所地;2.2006年之前,其公司即使用通往镇扬汽渡的明沟排放雨水,2019年左右因镇扬汽渡进行场地平整时将该明沟堵死,致其公司2020年7月雨水无法排出,形成内涝造成损失;3.在相邻关系中,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否则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本案中,镇扬汽渡将其公司唯一排水通道擅自堵塞,侵害了其公司的相邻权。

镇扬汽渡辩称,1.宏兴公司自2018年起陆续向其公司排放污水,致其公司蓄水池整体发白,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故其单位对场地进行了平整改造;2.相邻关系中,不动产双方行使权利均应当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宏兴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因其公司位于长江入水口,该行为更危及长江水域;3.其公司作为被侵权一方,不存在客观上的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宏兴公司的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或排除妨害的法律要件。

宏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镇扬汽渡赔偿其公司损失358026元;2.判令镇扬汽渡排除妨害,恢复其堵塞的宏兴公司用于排水的明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宏兴公司位于润州区渡口,镇扬汽渡位于,宏兴公司与镇扬汽渡系邻居关系,镇扬汽渡位于宏兴公司的下游。宏兴公司、镇扬汽渡所在地均属于行洪区。镇扬汽渡所在地润州区51号原系宏兴公司所有,镇扬汽渡长期租用。2006年经政府协调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后,归镇扬汽渡所有。2020年4月,因宏兴公司将公司废水排放至镇扬汽渡厂区内,污染镇扬汽渡厂区内池塘,镇扬汽渡向相关环保部门举报后,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宏兴公司利用渗井、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镇扬汽渡之后在自己厂区范围内进行了场地平整、出新绿化,上述明沟便被掩埋。2020年7月,因连续下雨影响,宏兴公司厂区内积水因无排水设施,无法排出,形成内涝,厂房被淹,设备、物资等损毁。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宏兴公司陈述,其厂区内有一条明沟用于厂区排水,再无其他排水设施。后经政府批准,,地块归镇扬汽渡所有位于该地块上的明沟部分亦归入镇扬汽渡厂区内。后镇扬汽渡将上述排水沟堵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因宏兴公司厂区内积水造成其厂区内设备等被淹的损害后果,宏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损害后果系因镇扬汽渡的侵权行为所致。镇扬汽渡在其自己厂区范围内进行场地平整,并无不当,亦不存在违法行为。故对于宏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镇江市宏兴无纺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宏兴公司提交照片两张,拟证明:1.2020年7月发生排水事件后,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公司架设两台水泵用于抽取场内雨水;2.其公司排水沟不存在污水;镇扬汽渡质证认为:1.对宏兴公司提交照片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宏兴公司提交的水泵抽水的照片可以证明,其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行为避免内涝或水灾的发生;3.宏兴公司提交的排水沟的照片,按照正常判断系在该公司排污后拍摄,宏兴公司排污的事实已被行政机关予以了处罚。

二审中,双方均确认镇扬汽渡位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宏兴公司基于相邻权主张镇扬汽渡恢复疏通其下水通道并赔偿损失,不符合相邻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根据上述规定,相邻权的行使应遵循其权利的必要性与优越性。所谓必要性,是指无其他方式能够避免损害。如果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就不可以选择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方式实现相邻权。而优越性,即相邻权人实现的相邻权优越于承受损害所指向的相邻不动产权利,行使相邻权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明显大于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否则便超过了必要限度。

本案中,首先,宏兴公司日常并无通过镇扬汽渡排水的需要。宏兴公司陈述,其公司生产不用水,生活污水通过其公司的深坑可以自然渗透;故根据上述陈述,宏兴公司平时并无通过镇扬汽渡排放生产、生活用水的客观需要。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镇扬汽渡平整场地与宏兴公司排污行为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镇扬汽渡提交的举报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显示,2020年4月14日,镇扬汽渡就宏兴无纺布厂(镇江市高新区润州路23号),2018年7月以来将污水引入其单位排水系统的行为向环保部门进行了举报。2020年7月31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对宏兴公司利用渗井、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宏兴公司提交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德祥与镇扬汽渡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中,戴德祥称镇扬汽渡系根据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对其公司下水道进行了封堵(通话原文为“因为你们堵我们下水道是他们环保叫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镇扬汽渡对其单位场地进行平整与宏兴公司的排污行为具有关联性,且从宏兴公司提交的录音内容看,宏兴公司对此亦应知晓。而镇扬汽渡毗邻长江,办公区域位于长江饮用水源地范围,如有污水经其单位流入长江将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及长江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威胁,故即使镇扬汽渡在平整场地的过程中封堵了宏兴公司的下水道,其所保护的利益亦明显优越于宏兴公司的相邻权。

最后,宏兴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避免损害。宏兴公司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公司可以通过架设水泵的方式抽取厂内的雨水;宏兴公司同时陈述,其上游单位港务集团通过管网及泵房排水。因此,宏兴公司并非不具有其他可替代的、不造成相邻不动产损害的方式实现其汛期排水的需要。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邻权行使的必要性及优越性原则,一审法院对宏兴公司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宏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镇江市宏兴无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17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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