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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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恒泰明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湖北恒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安陆市恒泰明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恒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拖欠租金本息252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恒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诉受理费2941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恒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122元,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安陆市恒泰明门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6292元。反诉受理费1470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