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偿还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674.31元及罚息(截至2020年1月2日罚息为38000元,之后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月3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乐清市华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乐滴市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8)乐清市不动产权第0020265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最高担保限额6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限额3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5元,减半收取319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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