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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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6元,减半收取计8383元,由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春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1)皖0881民初6279号之二 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武,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生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省汽车运输集团凯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6元,减半收取计8383元,由原告安徽同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