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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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苏**签订的编号为2016年邕卡分字第AJZ0003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苏**、***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4870.88元; 三、被告苏**、***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利息(计算方法:至2019年7月14日止,利息为21098.23元,此后以本金194870.8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苏**、***共同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分期手续费47406.5元; 五、被告苏**、***共同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2696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5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负担11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441元,保全费1939元,两项合计7380元,由被告苏**、***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