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隆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隆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1107.65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35100元,2019年5月21日-2019年7月16日止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标准计算,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25日止利息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7‰标准计算;2019年9月26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为止,同时计算复利,计算利息总金额时需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97705.35元); 二、被告贵州隆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三、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50343.66元(保证金账户206910001251100065132)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隆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在继承杨斌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隆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2116元,由被告贵州隆恒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其中***在继承杨斌遗产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