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99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的欠款利息122369.54元、复利3422.21元、罚息149935.5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止的罚息,同时计算复利。

二、被告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的欠款利息107872.23元、复利2232.28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8‰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止的利息,同时计算复利,并支付2019年7月17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止的罚息,同时计算复利。

三、被告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

四、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70754.21元(账户***00065132)在上述诉讼请求第二、三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被告***在继承杨斌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115元,原告贵州花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6元,由被告贵州隆恒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合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019元,其中***在继承杨斌遗产范围内承担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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