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元、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的利息141292元,及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9.66‰加收50%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朱**、黄**、肖**、马**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3元,减半收取计5056.5元,由被告李**、夏**、朱**、黄**、肖**、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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