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文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人教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彻底删除侵权链接;彻底删除服务器及所有介质中所存储的涉案作品数据文件;2.判令被告在“河北文博教育集团”(微信号×××)置顶向原告公开道歉及不低于五家全国公开媒体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道歉,时间均不低于30天;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0元及本案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取证费用50 000元,合计650 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编写并出版发行了《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下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上册》《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下册》共计12部教科书,原告为涉案作品的编著方、出版发行方,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河北文博教育集团”(微信号×××)自2017年9月13日认证以来,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涉案作品电子化后上传,供网络用户在线阅读、下载使用。除上述涉案作品外,该微信公众号还将原告编写的其他各类教材(已另案起诉)电子化后上传至该微信公众号。现原告已将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电子证据固定。被告上述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河北文博公司辩称,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是涉案教科书的著作权人。涉案语文教科书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我国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具有行政属性,其编写大纲及最终审核均有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所以仅凭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著作权人。原告即使把教科书每一幅美术作品、每一篇文章的著作权协议、价格、付费发票都提供完善了,仍然不能确定其拥有这成册、成套教科书的著作权。其仅拥有版权这部分,发行权等其他权利另有归属。著作权应该根据国家著作权法相应的规定来获取,不依据是哪一个部门的规定获得。教育部仅具备教科书的审定权(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版第39条),教育部发函认定原告享有教科书的著作权,不具备法定效力。教育部的函授予原告著作权的签发时间是2021年6月16日,未标明授予原告著作权的起止时间。二、被告上传教科书不存在主观恶意,具有公益性没有任何盈利行为且已经将所有教科书链接删除。被告上传教科书的公众号未开通广告、流量及推广等服务,属于非盈利的公众号。上传教科书的行为,只是为适龄学生提供义务教育学习资料,在上传行为中未获得任何收益,在接到被告诉状的同时已及时将所有链接删除。在2020年元月份疫情期间,国家要求“停课不停学”,教育部提倡广泛转发教科书出版社的电子链接,但原告的网站访问人数多,网络堵塞,被告的行为也是为了更便利的让广大学生和老师阅览,调取方便,具有公益性。三、被告上传材料行为,未给教科书权利相关人造成损失或伤害。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是将教科书以完整电子版的形式呈现,没有对教科书署名、内容做任何改动,是对教科书完整呈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中央财政对全国城市和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证教科书按学生人数足额配备,确保课前有书,人手一册。由此可以看出,教科书发行具有强制性且免费提供的限制,因此,教科书的属性更在于其社会公益性,不论著作权属于谁,都已经被国家购买,原告没有权力起诉教科书的著作权被侵犯。在被告没有认识到上传教科书可能侵权的情况下,客观上给急需教科书的学生或家长提供一个便捷渠道,且该行为没有影响到教科书的发行,未给教科书权利相关人造成损失或伤害。此外,涉案教材电子版并非我公司进行的电子化,在发布时声明了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提供了下载功能,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合理依据,由法院来判断。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涉案教材权属相关的事实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6年7月第1版,定价7.5元,字数15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下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6年11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上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7年7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二年级下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7年12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上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8年6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三年级下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8年12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上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9年6月第1版,定价8.15元,字数17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四年级下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9年12月第1版,定价8.8元,字数185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上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9年6月第1版,定价7.9元,字数165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五年级下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9年12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上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9年6月第1版,定价8.76元,字数170千字。 《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下册》一书封面标注“教育部组织编写 总主编温儒敏”“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页标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2019年12月第1版,定价7.7元,字数160千字。 2021年6月16日,教育部教材局出具《著作权授权证明》,内容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教育部组织统编了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三科教材,教育部作为上述教材的著作权人,以专有方式许可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教材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注释权,以及其他必要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以纸质图书、电子音像产品以及数字化产品的形式出版发行上述教材,以及自行或者向第三方授权编写、出版、发行与上述教材配套的纸质、电子音像或者数字化产品形式的教学资源。人教社有权以其名义独立开展上述教材的著作权维权工作,追究侵犯前述权利或利用前述权益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侵权对象发送维权公函、律师函、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以及刑事报案等方式维权。 人教社公司提交了其于2015年3月6日与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甲方)签订的《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教科书出版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作为上述教材的著作权人,许可乙方出版发行该作品。该作品出版、发行的许可权利种类:做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其他必要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包括以中文简体字版、中文繁体字版以及其他文字版本出版纸质图书、电子音像产品以及数字产品。权利许可期间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年。因该份合同为复印件,本院要求人教社公司补充证据。 人教社公司提交了其作为乙方与温儒敏(甲方)于2016年9月24日签订的《稿酬协议》,就《义务教育教科书 语文(一至九年级上、下册,共18册)》进行约定,乙方接受教育部的委托,担任本作品的主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教育部所有,甲方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支部作品的稿酬。乙方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完成提出作品的编写指导思想、确定作品的内容框架和体例、完成作品的统稿工作。作品的署名以教育部确定署名方式为准。人教社公司另提交了温儒敏与教材的主编和部分编写人员签署的授权书,但证据为复印件。 人教社公司提交了上述教材中的部分编写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与人教社公司签署的《著作权声明》,内容是上述人员在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主持下参加编写了《义务教育教科书 语文》系列教科书的编写工作(附具体名称及书号),针对上述教科书的著作权归属,声明如下:上述作品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教育部所有。本人作为编者,仅享有在该教材版权页标示姓名的权利。在每份声明后均附有该编者身份证复印件。 人教社公司补充提交了2021年10月28日教育部教材局出具《著作权授权证明》,是在其2021年6月16日出具的《著作权授权证明》内容基础上增加了授权有效期自2015年3月6日起至教材停止使用为止。 2011年6月29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同意人民教育出版社等更名的函》,内容是经研究同意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将人民教育出版社更名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人民教育出版社”。 人教社公司提交了教育部网站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电子版链接的通告》以及人民教育出版社网站发布的《人教版中小学教材电子版》的网络截图,证明涉案教材通过官网进行发布传播。 河北文博公司认为涉案语文教材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材,我国义务教育教材的编写具有行政属性,其编写大纲及最终审核均有教育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所以仅凭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为著作权人。人教社公司没有提交对涉案教材中每一篇文章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如果原告方不能提供证据,那无法证明原告方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二、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2021年4月3日,人教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使用IP360真相数据保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12份数据保全证书记载:河北文博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河北文博教育集团”(微信号×××)分别于2020年7月1日发布的文章《【文博 课本】2020秋统编版语文一年级(上)电子课本(高清版)》、2020年1月8日发布了《【文博 整理】2020部编版一年级下册语文电子课本(高清版),文末附下载方式!》、2020年7月2日发布了《【文博 课本】2020秋统编版语文二年级(上)电子课本(高清版)》、2020年1月9日发布了《【文博 整理】2020部编版二年级下册语文电子课本(高清版),文中附下载方式!》、2020年7月3日发布了《【文博 课本】2020秋统编版语文三年级(上)电子课本(高清版)》、2020年1月10日发布了《【文博 整理】2020部编版三年级下册语文电子课本(高清版),文中附下载方式!》、2020年7月6日发布了《【文博 课本】2020秋统编版语文四年级(上)电子课本(高清版)》、2019年12月6日发布了《【文博 整理】部编四年级下册语文电子版课》、2020年7月7日发布了《【文博 课本】2020秋统编版语文五年级(上)电子课本(高清版)》、2019年12月9日发布了《【文博 整理】部编五年级下册语文电子版课本教材书统编》、2020年7月8日发布了《【文博 课本】2020秋统编版语文六年级(上)电子课本(高清版),文中附下载方式!》、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文博 整理】部编六年级下册语文电子版课本教材书统编》,分别上传了人教社公司的涉案教材全部内容电子版。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全部教材已经删除。 三、与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相关的事实 2021年4月12日,人教社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中版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及北京中版律师事务所(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由乙方通过线上监测、委托调解、诉讼等手段对互联网上侵权著作权的行为进行打击,并由乙方垫付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前期维权成本支出。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支付律师费用。委派秦儒、秦博律师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丙方更换律师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北京中版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中版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万元付款回单,代开出具给北京中版律师事务所发票5万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著作权法修改前,且根据人教社立案时间、河北文博公司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因此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有官方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但不包括教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涉案教材系通过汇编已有文学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的选择、编排和整理,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形成了新的作品,其中的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与涉案教材为配套使用的整体,亦汇集成了新的作品,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的证据。本案中,通过人教社公司提供的作品版权页记载署名情况、《著作权声明》《稿酬协议》《著作权授权证明》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教育部系涉案教材的编写者,人教社公司通过授权取得了涉案教材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相关作品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河北文博公司未经人教社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分别上传了涉案12部教材电子版,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上述教材,侵犯了人教社公司对此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涉案教材仅在教育部和人教社官网发布,人教社公司并未授权许可河北文博公司可以免费发布并免费使用涉案作品,因此,本院对河北文博公司关于涉案教材属于公共作品任何人均可以免费使用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经核实涉案作品已经删除,人教社公司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关于人教社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经查上传的涉案教材封面均标有“教育部组织编写”“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名称,并未侵害人教社公司的署名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人教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权利使用费,亦未证明河北文博公司的侵权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1.涉案教材为义务教育教科书,有其特殊性;2.涉案作品被侵权的时间大多为疫情发生期间,且持续时间短;3.传播影响范围有限;4.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人教社主张的取证费,未提供相应的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律师费,系北京中版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垫付给北京中版律师事务所,人教社公司并未实际支出,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河北文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 000元; 二、驳回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4770元,由被告河北文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