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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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宋**赔偿原告翟**鉴定费、评估费、车损、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683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原告翟**银行账户(卡号:6217********,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沧州市潢马华市支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797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至原告翟**银行账户(卡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菀平支行);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翟**车损100元,限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至原告翟**银行账户(卡号:622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菀平支行); 四、驳回原告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被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