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 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路运输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乙方(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按照甲方(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石家庄四药有限公司(送货回执单)”载明承运商为河北集通快运有限公司,客户地址为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B栋2楼A区。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货物运输目的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货物运输目的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82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