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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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市百艺佳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百艺佳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300元; 二、驳回原告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负担140元,被告泰安市百艺佳品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