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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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18227.56元; 二、被告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492.99元; 三、被告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720.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为245元(该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52元,被告甘*负担193元(该款被告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