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伟庭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贵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量联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8-0398、2018-0399)无效;

二、被告贵州伟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团购费6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元,由原告***负担3895元,被告贵州伟庭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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