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原告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9年2月28日解除”; 二、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告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医疗费43891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104.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104.5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8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6500元、鉴定费520元,共计359770元”; 三、上诉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39670元; 四、驳回上诉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