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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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61444.28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的违约金247976.99元,并支付以未清偿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1年12月8日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 三、被告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61228.89元; 四、被告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4592元; 五、被告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六、被告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对上述一至五项被告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549.66元,因庭前减少标的额,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40.83元。本案争议标的额3752207.75元,核定给付3380242.16元,占争议标的额的90.0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408.83元,由乌鲁木齐高新技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824.32元,乌鲁木齐中亚环地卫星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中亚环地新能源有限公司、吐鲁番中亚环地新能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负担16584.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