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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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8764.04元及截止至2019年10月23日正常利息1394.62元以及自2020年10月24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本金88764.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红星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