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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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青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珠海市广凌汽车修理厂 章贡区玖六汽车养护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治市青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12,346.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2,346.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8月2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昆明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24,639.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24,639.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10月24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章贡区玖六汽车养护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14,782.7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4,78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0年5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珠海市广凌汽车修理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64,729.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货款64,729.0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祝**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68元,由原告负担400元;由被告长治市青元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67元;由被告昆明和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1元、由被告章贡区玖六汽车养护中心、被告***负担258元;珠海市广凌汽车修理厂、被告祝**、被告***负担1,542元;原告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3,86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465元。上述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述缴纳情况向本院缴纳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