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创力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90260元;2、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1902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提供的吊篮,被告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019年8月29日,被告归还完毕最后一批吊篮,双方经对账确认共计产生租金、移机费810260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620000元,尚欠19026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至本院。

被告南部县锦兴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属实,欠付金额属实;2、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可以从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南部县锦兴公司因施工需要与创力租赁公司签订电动吊篮租赁合同,约定由南部县锦兴公司租用创力租赁公司的吊篮,南部县锦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移机费等。双方还约定,吊篮使用完毕,双方必须办理结算,南部县锦兴公司应在吊篮出场后三个月内付清余款。若逾期支付租金,则按照租金总额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从2018年12月开始履行合同。2019年8月29日,南部县锦兴公司将所租用的吊篮全部归还完毕。双方经结算,共计产生租金、移机费810260元,扣除南部县锦兴公司已经支付的620000元,尚欠190260元。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对欠付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计算的标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过高,本院予以降低至年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租金及移机费190260元;并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19026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4.78元,减半收取2317.39元,由被告南部县锦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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