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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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赔偿款共计42934.32元(被告王**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履行时应予扣除返还);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程**赔偿款共计195694.1元(被告王**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履行时应予扣除返还); 三、驳回原告苏*、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元,减半收取计2516元,由原告苏*、程**负担103元,被告王**负担2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