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14600元、截至2021年12月10日的违约金3090.24元及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尚欠到期租金714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二、若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未能支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案涉租赁物型号为MA12000IIS/8400的塑料注射成型机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若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所有; 三、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4170元; 四、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款100元;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三项及本项债务后十日内,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出具租赁物[规格型号为MA12000IIS/8400的塑料注射成型机1台]所有权转移证明书; 五、张**、朱**对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4元,减半收取计5572元,由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马鞍山瑞美塑业有限公司、张**、朱**负担5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