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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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龙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84元由原告承担。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