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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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运城市晋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运城市晋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80280.78元,归还原告借款19500元,共计199780.78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支付原告运城市晋远方汽车贸易 三、有限公司鉴定费12000元,原告运城市晋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鉴定费27335元,相互折抵后,原告运城市晋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鉴定费153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8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10708元,原告运城市晋远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192元,被告王*承担5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