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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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 遵化市胜利食品厂 承德县启昌水产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启昌水产店、遵化市胜利食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98元,由原告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