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
遵化市胜利食品厂
承德县启昌水产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启昌水产店、遵化市胜利食品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7.98元,由原告承德县热辣部落快餐店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