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高投南方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友庄路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泰顺温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3×××72)和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市友庄路支行(银行账户:62×××20)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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