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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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邵金建材有限公司 抚顺宏奇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宏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温岭市邵金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水泥款669345元,并赔偿自2020年2月24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郭**对被告抚顺宏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抚顺宏奇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抚顺宏奇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温岭市邵金建材有限公司开具14306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驳回原告温岭市邵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93元,由原告温岭市邵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93元,被告抚顺宏奇商贸有限公司、郭**、***负担6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