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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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残疾辅助器具费185,780元,佟**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18元,由王*负担4,103元,由***负担4,0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5.87元,由王*负担5,330.27元,由上诉人***负担4,015.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