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鹰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鹰潭公司承建沭阳县塘沟镇东渡集中区。2010年7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黄砂购销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乙方垫3000吨黄砂(不计垫款利息),垫足3000吨后,每供1000吨黄砂结付一次账款(三个工作日内必须付清),过期未付清部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罚利息。2010年至2011年间,原告向被告供应黄砂。被告接收上述黄砂后,经对单,向原告出具收料单6张,货款共计289292元(明细如下附表)。后被告给付货款144292元。2019年8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毛立东向原告发送短信,短信内容为“打电话怎不接听呢,通知你过来领取黄沙款”。

另查明,被告鹰潭公司于2014年1月8日被吊销。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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