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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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麒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舒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吉林市麒麟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费235000元及给付违约金70000元合计305000元。 二、被告***在未出资180万元、***、***、***、***在未出资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项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舒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舒某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舒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汝成 审 判 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津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关 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