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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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吉华山泉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吉华山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劳务费23,000元; 二、济南吉华山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孟**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济南吉华山泉水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