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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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绪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汇票款236037.9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36037.92元为基数,按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14日被告弘晟公司将涉案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票据编号为210373102197820210115822618158,票据金额为236037.92元,出票人为恒富公司,收票人为被告明岭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15日,其余被告为持票人原告的前手。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原告多次交涉未果,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恒富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27
发布日期 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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