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市仁益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仁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万元、利息3194579.51元(截止2019年8月1日)以及2019年8月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

二、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方恒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产权证号:洪房权证青山湖区字第××号、第××号、第××号)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房产的变价款有权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92元,由被告上饶市仁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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