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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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 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清偿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1319632.77元、复利为18511.37元,嗣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二、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支付律师费91613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以其质押的其持有的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股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中的本金3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989724.45元、复利13883.41元,嗣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以其质押的其持有的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150万股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中的本金7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247431.24元、复利为3470.96元,嗣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75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以其质押的其持有的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50万股股权,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中的本金2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为82477.08元、复利为1157元,嗣后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25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对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股权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中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