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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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92623.04元、利息10621.53元、本金罚息1576.34元、利息复利913.53元(暂计至2021年7月27日),同时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支付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但原告请求被告实际支付的各项利息及费用等的总额应以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至借款人实际还款之日,不超过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的总额为限)。 二、限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被告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5元,减半收取计1228元,由被告宋**负担。因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意被告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其12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裁判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